薪酬委员会
薪酬委员会成员:
陈世达博士 (主席)
拿督斯里谢清海
大山宜男先生
苏俊祺先生
黄宝荣先生
薪酬委员会的职权范围
- 薪酬委员会的成立目的是协助Value Partners Group Limited 惠理集团有限公司(「本公司」)的董事会(「董事会」)厘定执行董事薪酬的政策及结构,评估执行董事的表现,检讨奖励计划及董事的服务合约,为所有董事及高级管理层厘定薪酬组合。
2. 薪酬委员会须由董事会不时委任,须包括不少于三名非执行董事,而大多数成员须为独立非执行董事,彼等须符合并维持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上市规则」)不时规定的独立性规定。董事会须委任薪酬委员会的一名成员为主席,而彼必须为独立非执行董事。
3. 薪酬委员会须每年最少举行两次会议,如有需要,则更频密举行会议。
4. 主席(或如其缺席,则由主席指定的成员)须主持薪酬委员会的所有会议。法定会议人数须为三名成员。
5. 薪酬委员会须拥有接触管理层的全面权力,并可邀请管理层成员或其他人士出席其会议。对于其他执行董事的薪酬建议,薪酬委员会将咨询本公司主席及/或行政总裁的意见。
6. 薪酬委员会须每年评核及评估薪酬委员会的有效性以及本薪酬委员会职权范围的充足性,并就任何建议更改向董事会提供推荐意见。
7. 薪酬委员会的会议记录及个别成员出席该等会议的记录,须由本公司的秘书编制,有关记录须于薪酬委员会的任何会议结束后在实际可行情况下尽快寄交所有董事会成员。
8. 薪酬委员会获董事会授权决定应付执行董事及高级管理层成员的薪酬、报酬政策及厘定该等报酬的基准。
9. 薪酬委员会获董事会授权在有需要时向内部或外部法律、会计或其他顾问寻求独立专业意见及协助,费用由本公司承担。
10. 薪酬委员会须履行以下职责:
- 就本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全体薪酬政策及架构,及就设立正规而具透明度的程序制订此等薪酬政策,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 获董事会转授责任,厘定个别执行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待遇。此应包括非金钱利益、退休金权利及赔偿金额(包括丧失或终止职务或委任的赔偿),以及就非执行董事的薪酬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 考虑同类公司支付的薪酬、须付出的时间及职责以及集团内其他职位的雇用条件。薪酬委员会亦须确保薪酬水平应足以吸引并挽留本公司成功营运所需的董事,但就此而言,应避免支付超出必需的薪酬水平;
- 因应董事会所订企业方针及目标而检讨及批准管理层的薪酬建议;
- 检讨及批准向执行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就其丧失或终止职务或委任而须支付的赔偿,以确保该等赔偿与合约条款一致;若未能与合约条款一致,赔偿亦须公平合理,不致过多;
- 检讨及批准因董事行为失当而解雇或罢免有关董事所涉及的赔偿安排,以确保该等安排与合约条款一致;若未能与合约条款一致,有关赔偿亦须合理适当;及
- 确保任何董事或其任何联系人不得参与厘定他自己的薪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