薪酬委員會
薪酬委員會成員:
陳世達博士 (主席)
拿督斯里謝清海
大山宜男先生
蘇俊祺先生
黃寶榮先生
薪酬委員會的職權範圍
- 薪酬委員會的成立目的是協助Value Partners Group Limited 惠理集團有限公司(「本公司」)的董事會(「董事會」)釐定執行董事薪酬的政策及結構,評估執行董事的表現,檢討獎勵計劃及董事的服務合約,為所有董事及高級管理層釐定薪酬組合。
2. 薪酬委員會須由董事會不時委任,須包括不少於三名非執行董事,而大多數成員須為獨立非執行董事,彼等須符合並維持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證券上市規則(「上市規則」)不時規定的獨立性規定。董事會須委任薪酬委員會的一名成員為主席,而彼必須為獨立非執行董事。
3. 薪酬委員會須每年最少舉行兩次會議,如有需要,則更頻密舉行會議。
4. 主席(或如其缺席,則由主席指定的成員)須主持薪酬委員會的所有會議。法定會議人數須為三名成員。
5. 薪酬委員會須擁有接觸管理層的全面權力,並可邀請管理層成員或其他人士出席其會議。對於其他執行董事的薪酬建議,薪酬委員會將諮詢本公司主席及/或行政總裁的意見。
6. 薪酬委員會須每年評核及評估薪酬委員會的有效性以及本薪酬委員會職權範圍的充足性,並就任何建議更改向董事會提供推薦意見。
7. 薪酬委員會的會議記錄及個別成員出席該等會議的記錄,須由本公司的秘書編製,有關記錄須於薪酬委員會的任何會議結束後在實際可行情況下盡快寄交所有董事會成員。
8. 薪酬委員會獲董事會授權決定應付執行董事及高級管理層成員的薪酬、報酬政策及釐定該等報酬的基準。
9. 薪酬委員會獲董事會授權在有需要時向內部或外部法律、會計或其他顧問尋求獨立專業意見及協助,費用由本公司承擔。
10. 薪酬委員會須履行以下職責:
- 就本公司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的全體薪酬政策及架構,及就設立正規而具透明度的程序制訂此等薪酬政策,向董事會提出建議;
- 獲董事會轉授責任,釐定個別執行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的薪酬待遇。此應包括非金錢利益、退休金權利及賠償金額(包括喪失或終止職務或委任的賠償),以及就非執行董事的薪酬向董事會提出建議;
- 考慮同類公司支付的薪酬、須付出的時間及職責以及集團內其他職位的僱用條件。薪酬委員會亦須確保薪酬水平應足以吸引並挽留本公司成功營運所需的董事,但就此而言,應避免支付超出必需的薪酬水平;
- 因應董事會所訂企業方針及目標而檢討及批准管理層的薪酬建議;
- 檢討及批准向執行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就其喪失或終止職務或委任而須支付的賠償,以確保該等賠償與合約條款一致;若未能與合約條款一致,賠償亦須公平合理,不致過多;
- 檢討及批准因董事行為失當而解僱或罷免有關董事所涉及的賠償安排,以確保該等安排與合約條款一致;若未能與合約條款一致,有關賠償亦須合理適當;及
- 確保任何董事或其任何聯繫人不得參與釐定他自己的薪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