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名委員會
提名委員會成員:
林向紅女士(主席)
拿督斯里謝清海
陳世達博士
李惟宏先生
黃寶榮先生
提名委員會的職權範圍
成員
1.
(a) 委員會須由董事會委任,委員會須包括至少三名成員,當中大多數應為獨立非執行董事。
(b) 唯獨委員會成員(包括秘書)有權出席委員會會議。然而,可在適當時邀請其他人士出席任何會議的整場會議或會議的一部分。
(c) 委員會的正式會議可以透過電話或容許與會人士彼此通話的其他通訊設備舉行。在此情況下,法定會議人數須為以如此方式聯繫的任何三名委員會成員(其中一名必需是委員會主席(定義見下文))。
(d) 董事會須委任董事會主席或一名獨立非執行董事為委員會主席(「委員會主席」)並確定其任期。
公司秘書
2. 本公司的公司秘書或其代理人須擔任委員會的秘書(「秘書」)。
程序
3. 除非經職權範圍更改,否則委員會的會議及程序受到監管本公司董事的會議和程序的本公司章程細則規管。
法定會議人數
4. 委員會決議的法定人數須為任何三位成員(其中一名必需是委員會主席)。委員會正式召開而法定會議人數足夠的會議,須有資格行使所有或任何歸屬予委員會與委員會可行使的權限、權力和酌情權。
會議次數
5. 委員會會議須在適當時舉行,但至少每年舉行一次。委員會主席或任何其他成員認為必要或適宜時則可召開委員會會議。
會議通知
6.
(a) 秘書須應任何委員會成員要求傳召委員會會議。
(b) 除另有協定外,各份確實地點、時間和日期的會議通知,連同將予討論的議程項目須在會議日前以合理時間通知轉交委員會各成員及任何須出席會議的人士。
會議紀錄
7.
(a) 秘書須記錄委員會所有會議程序和決議,包括出席者和列席者姓名。
(b) 秘書須在各會議開始時查明是否存在任何利益沖突並據此載入會議記錄內。
(c) 秘書應保存整份會議記錄。會議記錄初稿和最終版本應送交委員會所有成員以提供意見並送交董事會所有成員各自作記錄。在各個情況下,應在會議日期後以合理時間作出通知。
股東週年大會
8. 委員會主席或(如主席缺席)委員會另一成員或如其未能出席則為其正式委任的授權人士須出席本公司股東週年大會,以就委員會權責範圍內的事項回答本公司股東的提問。
職責
9. 委員會的職責須為:
(a) 至少每年檢討董事會的架構、人數及組成(包括技能、知識及經驗方面),協助董事會編製董事會技能表,並就任何為配合本公司的公司策略而擬對董事會作出的變動提出建議;
(b) 物色具備合適資格可擔任董事會成員的人士,並挑選提名有關人士出任董事或就此向董事會提供推薦意見;
(c) 經考慮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證券上市規則(「上市規則」)的規定評核獨立非執行董事的獨立性;
(d) 就董事委任或重新委任以及董事(尤其是本公司董事會主席及主要行政人員)繼任計劃向董事會提出推薦意見;
(e) 檢討並評估對董事會投入的時間及所作貢獻,以及其能否有效履行職責,當中須考慮董事各自的專業資格、工作經驗、在其他公司出任的董事職位、其他重大外部事務所涉及的時間投入,以及與該董事的個性、品格、獨立性及經驗有關的其他因素或情況;
(f) 支持本公司定期評估董事會表現;及
(g) 每年監察董事會多元化政策的實行情況、進行必要檢討、討論及修訂,以及就任何有關修訂向董事會提出建議以供批准。
匯報責任
10.
(a) 委員會須向董事會匯報其決定及推薦意見,除非委員會受法律或監管限制而不可作此匯報。
(b) 委員會須就其權責範圍內需要採取行動或改善的任何範疇,向董事會提出其認為適當的推薦意見。
權限
11. 董事會授權委員會:
(a) 調查涉及其職權範圍的任何事項並向任何僱員索取任何所需資料,以履行其職責(所有僱員獲指示會應委員會要求與其合作);及
(b) 就其職權範圍的任何事項向外界尋求法律或其他專業意見,並於有需要時邀請具備相關經驗及專才之外界人士出席,費用由本公司承擔。
12. 不論本文是否有任何其他規定,挑選及提名本公司董事的最終責任由董事會全體承擔。
提名政策
13. 在履行上文第9段所述的委員會職責時以及在評估及挑選候選人擔任董事時,應考慮下列準則:
(a) 品格與誠實;
(b) 資格,包括專業資格、技能組合、知識及與本公司業務及策略相關的經驗,以及董事會成員多元化政策所提述的獨立性及多元化因素;
(c) 為達致董事會成員多元化而採納的任何可計量目標;
(d) 本公司的董事會成員多元化政策(經董事會不時採納╱ 修訂);
(e) 候選人於資格、技能、經驗、獨立性及性別多元化方面可為董事會帶來的任何潛在貢獻;
(f) 是否願意及是否能夠投放足夠時間履行身為董事會成員及╱ 或擔任本公司董事會轄下委員會的委員的職責,當中考慮候選人是否遵守上市規則所規定的董事職位數量上限;及
(g) 其他適用於本公司業務及繼任計劃的適當考量,可由董事會及╱ 或委員會不時採納及╱ 或修訂,以用於董事提名及繼任計劃。
提名程序
14.
(a) 委任新董事及替換董事
- 委員會及╱ 或董事會可從各種不同渠道挑選候選人擔任董事,包括但不限於內部提升、調任、其他管理層成員及外部招聘代理推薦,並應在收到委任新增董事或替換董事的建議及候選人的個人資料(或相關詳情)後,依據上述甄選準則評估該候選人,以判斷該候選人是否合資格擔任董事。倘擬委任獨立非執行董事,委員會及╱ 或董事會亦將評核及考慮候選人是否符合上市規則所載的獨立性要求。
- 如過程涉及一個或多個合意的候選人,委員會及╱ 或董事會應根據本公司的需要及每位候選人的證明審查(如適用)排列他們的優先次序。
- 委員會隨後應就委任合適人選擔任董事一事向董事會提出推薦意見(如適用)。
- 就任何經由股東提名於本公司股東大會上選舉為董事的人士,委員會及╱ 或董事會應依據上述準則評估該候選人,以判斷該候選人是否合資格擔任董事。
倘適合,委員會及╱ 或董事會應就於股東大會上選舉董事的提案向股東提出推薦意見。
(b) 於股東大會上重選董事
- 委員會及╱ 或董事會應檢討退任董事對本公司的整體貢獻及服務,以及在董事會的參與程度及表現。
- 委員會及╱ 或董事會亦應檢討及確定退任董事是否仍然符合上述準則。若獨立非執行董事擬膺選連任,委員會及╱ 或董事會亦應評核及考慮該獨立非執行董事是否依然符合上市規則所載的獨立性要求。
- 委員會及╱ 或董事會應就於股東大會上重選董事的提案向股東提出推薦意見。
若董事會擬於股東大會上提呈決議案選舉或重選某候選人為董事,隨附有關股東大會通告的致股東通函及╱ 或說明函件中,將會按上市規則及╱ 或相關適用法律及規則要求載列候選人的有關資料。
其他事項
15. 委員會須至少每年一次檢討其本身的職權範圍,確保以最高效率運作並推薦其認為必要的意見,供董事會批准。
2025年12月2日
